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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3C认证的处罚规定是什么?

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,擅自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,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六十七条规定: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,擅自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,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        

      除此之外,在实际执法过程中,已经生产出来的库存产品一般会被执法单位贴上封条封存,一直到取得3C认证为止。执法单位一般为当地质监局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、工商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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